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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面修订,体育纳入初、高中考试正式写入法律条文
发布时间:2023-04-15        浏览次数:8        返回列表

2022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是《体育法》自1995年颁布施行后,时隔近27年进行的第一次全面系统的修订,标志着我国体育法治建设进入了新阶段,为全民健身、体育强国、普及青少年体育运动、大力发展体育产业等国家战略撑起一片法治化的蓝天。

经过修订,体育法由原来的8章54条增至12章122条,包含总则、全民健身、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竞技体育、反兴奋剂、体育组织、体育产业、保障条件、体育仲裁、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中,全民健身、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和体育产业等相关内容受到广泛关注。

在法律层面推进青少年体育优先发展

修订草案第三章原为学校体育,而在草案二审稿将第三章章名修改为“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并增加规定:将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置于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提出“国家实行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健全青少年体育工作制度”,从法律层面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研究报告显示,在2018年中国近视患者人数多达6亿,青少年近视率居世界第一。同年教育部发布的《中国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报告》称,全国近视眼人群中,中小学生预估超过1亿人。而据中国疾控中心透露,我国6-17岁的儿童青少年超重肥胖率近20%,6岁以下的儿童超重肥胖率超过10%。两项数据直观反映了我国青少年群体的身体素质的低下,并且已经到了令人堪忧的地步。
 
关于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方面。为增强青少年体育健身意识,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和体魄强健,新修订的《体育法》将原本第三章“学校体育”章名修改为“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提出“国家实行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健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制度”,将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置于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为解决体育科目不受重视、体育课时经常被占用等问题,新修订的《体育法》明确要求学校必须开齐开足体育课,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继政策层面在全国推进考试制度改革后,本次新修订《体育法》在法律层面再次明确规定将体育考试纳入初、高中升学考试范围。
 
针对青少年体质下降问题,明确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传授体育知识技能、组织体育训练、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管理体育场地设施等方面为学校提供指导和帮助,组织、引导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近视、肥胖等不良健康状况。为厚植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基础,要求体育行政部门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推进学校运动队和高水平运动队建设。

新修订《体育法》第三章: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健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制度,培育、增强青少年体育健身意识,推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的开展和普及,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和体魄强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范围,将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作为教育教学考核的重要内容,培养学生体育锻炼习惯,提升学生体育素养。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传授体育知识技能、组织体育训练、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管理体育场地设施等方面为学校提供指导和帮助,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推进学校运动队和高水平运动队建设。
第二十六条  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确保体育课时不被占用。
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时,组织病残等特殊体质学生参加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将在校内开展的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纳入教学计划,与体育课教学内容相衔接,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
鼓励学校组建运动队、俱乐部等体育训练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有条件的可组建高水平运动队,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
第二十八条  国家定期举办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定期组织本地区学生(青年)运动会。
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
鼓励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免费向学校开放使用,为学校举办体育运动会提供服务保障。
鼓励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学生体育交流活动。
第二十九条  国家将体育科目纳入初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建立符合学科特点的考核机制。
病残等特殊体质学生的体育科目考核,应当充分考虑其身体状况。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检查制度。教育、体育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和评估。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足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
学校可以设立体育教练员岗位。
学校优先聘用符合相关条件的优秀退役运动员从事学校体育教学、训练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适时予以更新。
学校体育场地必须保障体育活动需要,不得随意占用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学生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做好学校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和运动伤害风险防控。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为学前儿童提供适宜的室内外活动场地和体育设施、器材,开展符合学前儿童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三十五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学校体育实施督导,并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
第三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组织、引导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近视、肥胖等不良健康状况,家庭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  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引导和规范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体育专业人员等为青少年提供体育培训等服务。
第三十八条  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应当对适龄学生依法实施义务教育,并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学训练大纲开展业余体育训练。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体育运动学校的文化教育纳入管理范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场地、设施、资金、人员等方面对体育运动学校予以支持。
学校体育是青少年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学校体育不能涵盖青少年体育的全部内容,所以提案对有关内容需要完善,增加了青少年内容。有常委提出,我国的青少年近视、肥胖发生率居高不下,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体育干预。草案二审稿对此增加规定:教育行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家庭应当组织、引导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近视、肥胖等不良健康状况。

促进体育产业健康规范发展

草案二审稿中,更为引人注意的是增加“体育产业”一章,这在此前的修订草案中是未曾提及的,伴随着我国体育产业的迅速发展,体育产业对增加就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体育需求具有重要意义,体育产业的发展受到越来越高的重视。
 
在修订草案二审稿中规定,国家制定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建立体育产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支持体育用品制造业、体育服务业和职业体育发展;支持地方发展具有区域特色、民族特色的体育产业;鼓励社会资本投入体育产业;培养体育产业专业人才;完善体育产业统计制度。
 
任何一个市场经济的运行都需要有正常的秩序,而法律是秩序的最大保障。体育产业的发展,同样离不开健康有序的体育市场,来规范体育产业市场主体行为。
 
体育产业到2025年总规模超过5万亿元,到2035年体育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这早已是体育产业努力方向和目标,但在向目标迈进的进程中,体育产业的发展遭遇着诸多挑战。
 
委员会委员翁孟勇认为,体育产业要实现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有力保障。在促进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前应当增加促进体育产业健康规范发展。体育产业目前的发展是不健康、不规范的,有了健康规范才能逐步向高质量发展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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